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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(guo)國(guo)務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安全,促進(jin)計算機的(de)應用(yong)和發展,保障社會主(zhu)義現(xian)代化建設(she)的(de)順利進(jin)行(xing),制定(ding)本(ben)條(tiao)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(xi)系(xi)統,是(shi)指由計算(suan)機(ji)(ji)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網絡)構(gou)成的,按照一定的應用(yong)目標(biao)和規則對信息(xi)進行采集、加工、存(cun)儲(chu)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的人機(ji)(ji)系(xi)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安(an)(an)全(quan)保(bao)護,應當保(bao)障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及(ji)其相關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網絡)的(de)安(an)(an)全(quan),運行(xing)環境的(de)安(an)(an)全(quan),保(bao)障信(xin)息(xi)的(de)安(an)(an)全(quan),保(bao)障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功能的(de)正(zheng)常發揮(hui),以維護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安(an)(an)全(quan)運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的安全(quan)保護工作(zuo),重點(dian)維護國家事務、經(jing)濟建設(she)、國防建設(she)、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(yu)的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的安全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(de)計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保(bao)護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聯網的(de)(de)微(wei)型計算機的(de)(de)安全保護辦法(fa),另行(xing)制(zhi)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國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保(bao)護(hu)工作。

  國家安全部、國家保(bao)密局和國務院(yuan)其他有關部門,在國務院(yuan)規定的職(zhi)責范(fan)圍(wei)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保(bao)護的有關工(gong)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(he)組織或者個人,不(bu)得利(li)(li)用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從(cong)事危(wei)害(hai)國家利(li)(li)益(yi)、集體(ti)利(li)(li)益(yi)和公(gong)民(min)合法利(li)(li)益(yi)的活動,不(bu)得危(wei)害(hai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(an)全(quan)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建設和應用,應當遵守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(ding)。

  第九條 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實(shi)行安全等(deng)級(ji)保(bao)(bao)護。安全等(deng)級(ji)的劃分標準和安全等(deng)級(ji)保(bao)(bao)護的具體辦法,由公安部(bu)會同有關部(bu)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應當(dang)符合國(guo)家標準和(he)國(guo)家有關定。 在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附(fu)近施(shi)工,不得危害(hai)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(jin)行(xing)國際聯(lian)網的計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(xi)(xi)系(xi)統(tong),由計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(xi)(xi)系(xi)統(tong)的使(shi)用單位(wei)報省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(xie)帶(dai)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(jin)出(chu)境的,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(quan)安全(quan)管理制度,負責本單位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(quan)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中(zhong)發生的案件,有關使用單(dan)位應當在24小時內(nei)向(xiang)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(hai)社(she)會公共安(an)全的其(qi)他有(you)害(hai)數據的防治研究工作,由公安(an)部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(dui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專用(yong)產(chan)品的銷售實(shi)行許可(ke)證制度。具體辦法(fa)由(you)公安(an)部(bu)會同有關部(bu)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(an)機關對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保(bao)護工作(zuo)行使下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查、指導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保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(fan)罪(zui)案(an)件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保(bao)護工(gong)作的其他監督職責(ze)。

   第十八條 公(gong)安(an)機(ji)關發現影響(xiang)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(quan)的隱(yin)患(huan)時(shi),應當(dang)及時(shi)通知使(shi)用單位采取安(an)全(quan)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(gong)安部在緊急情況下,可以(yi)就涉及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的特定事(shi)項發布專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(wei)反本條例的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公安(an)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:

  (一)違反(fan)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等級(ji)保護(hu)制度,危(wei)害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的;

  (二)違反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國(guo)際(ji)聯網備(bei)案(an)制度(du)的;

  (三)不按照規(gui)定時間(jian)報告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;

  (四(si))接到公安(an)機關要求改(gai)進安(an)全狀況的通知后(hou),在限期內拒不改(gai)進的;

  (五)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其他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不(bu)符合國家標(biao)準和國家其(qi)他(ta)有關(guan)規定的(de),或者在計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附近施工危害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(de),由(you)公安機(ji)(ji)關(guan)會同有關(guan)單(dan)位(wei)進行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媒(mei)體進出境,不如(ru)實向海(hai)關(guan)申報的,由(you)海(hai)關(guan)依照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海(hai)關(guan)法》和本條例(li)以及其(qi)他(ta)有關(guan)法律、法規的規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(gu)意輸入(ru)計算機(ji)病(bing)毒以(yi)及其他有害數據(ju)危害計算機(ji)信息(xi)(xi)系(xi)統安(an)(an)全的(de)(de),或者未經許可(ke)出售(shou)計算機(ji)信息(xi)(xi)系(xi)統安(an)(an)全專用產品的(de)(de),由公(gong)安(an)(an)機(ji)關(guan)處(chu)以(yi)警告或者對(dui)(dui)個人處(chu)以(yi)5000元以(yi)下的(de)(de)罰(fa)款(kuan)、對(dui)(dui)單位處(chu)以(yi)15000元以(yi)下的(de)(de)罰(fa)款(kuan);有違法所(suo)得(de)的(de)(de),除予以(yi)沒收(shou)外,可(ke)以(yi)處(chu)以(yi)違法所(suo)得(de)1至(zhi)3倍(bei)的(de)(de)罰(fa)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(tiao)例(li)的規定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照(zhao)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治安管理處(chu)罰(fa)條(tiao)例(li)》的有關(guan)規定處(chu)罰(fa);構成犯(fan)罪(zui)的,依法追究刑事(shi)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(he)組織(zhi)或者個人違(wei)反本條例的(de)規定,給國家、集體或者他人財產造成損(sun)失的(de),應當(dang)依法承擔民事(shi)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(gong)安機關依(yi)照本條(tiao)例所作(zuo)出(chu)的(de)具體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(xing)為不服(fu)的(de),可以依(yi)法申請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復或者提起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訴訟(song)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(ben)條例的(de)(de)國家公務員(yuan)利(li)用職權,索取、收(shou)受賄賂或者有其(qi)他(ta)違法(fa)、失職行為,構成(cheng)犯罪的(de)(de),依法(fa)追究刑事責(ze)任;尚(shang)不構成(cheng)犯罪的(de)(de),給予行政(zheng)處(chu)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(yu)的含義:

  計(ji)算機(ji)病(bing)毒,是(shi)指(zhi)編制或(huo)者在計(ji)算機(ji)程(cheng)(cheng)序中插入的破壞計(ji)算機(ji)功能或(huo)者毀(hui)壞數據,影響計(ji)算機(ji)使用,并(bing)能自我復制的一(yi)組計(ji)算機(ji)指(zhi)令(ling)或(huo)者程(cheng)(cheng)序代碼。

  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(xi)系統安全(quan)專用產(chan)品(pin),是指(zhi)用于保護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(xi)系統安全(quan)的專用硬件和(he)軟件產(chan)品(pin)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保護工作(zuo),按照軍隊的有關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(gong)安部可(ke)以根(gen)據本條(tiao)例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(tiao)例(li)自發布(bu)之日起(qi)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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