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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(fa)布(bu)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國務院令(ling)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的安全,促進計算機(ji)的應用和發展,保障社會主義現(xian)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,制定本(ben)條(tiao)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(suo)稱(cheng)的(de)(de)(de)(de)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,是指(zhi)由計算(suan)機及其(qi)相關的(de)(de)(de)(de)和(he)配(pei)套的(de)(de)(de)(de)設備(bei)、設施(含(han)網絡(luo))構成的(de)(de)(de)(de),按照一定(ding)的(de)(de)(de)(de)應(ying)用目標和(he)規(gui)則對信息(xi)進行(xing)采集(ji)、加工(gong)、存(cun)儲(chu)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的(de)(de)(de)(de)人(ren)機系(xi)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保(bao)(bao)護,應當保(bao)(bao)障計算機及(ji)其(qi)相(xiang)關(guan)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網絡)的(de)安(an)全,運行環(huan)境的(de)安(an)全,保(bao)(bao)障信(xin)息的(de)安(an)全,保(bao)(bao)障計算機功能的(de)正常發揮,以維護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(quan)保(bao)護(hu)工作,重點(dian)維護(hu)國(guo)家事務(wu)、經濟建設、國(guo)防建設、尖端科學技(ji)術等(deng)重要領域的(de)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(nei)的(de)計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保護,適用(yong)本(ben)條例。

  未聯(lian)網的微型(xing)計算(suan)機的安全(quan)保護辦法,另行(xing)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(gong)安部主(zhu)管(guan)全(quan)(quan)國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(quan)保護工作。

  國(guo)家安全部、國(guo)家保密局和國(guo)務院其他有關部門,在國(guo)務院規定的職責(ze)范(fan)圍(wei)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的有關工作(zuo)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(zhi)或(huo)者(zhe)個(ge)人,不(bu)(bu)得利用(yong)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信(xin)息系統從(cong)事危(wei)(wei)害國家利益(yi)、集體利益(yi)和(he)公民(min)合法利益(yi)的活(huo)動,不(bu)(bu)得危(wei)(wei)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信(xin)息系統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建設和應(ying)(ying)用,應(ying)(ying)當遵守(shou)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和國(guo)家其他有關(guan)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實(shi)行安(an)全(quan)等級(ji)保護(hu)。安(an)全(quan)等級(ji)的劃分標準和(he)安(an)全(quan)等級(ji)保護(hu)的具體辦法,由公安(an)部(bu)會同有關部(bu)門(men)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應當(dang)符合(he)國家(jia)(jia)標準和國家(jia)(jia)有關定。 在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附近施工(gong),不得危(wei)害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(guo)際聯網的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,由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的使用單(dan)位報省(sheng)級以上人(ren)民政府公安(an)機(ji)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(xie)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(ti)進出境的,應當如實向海關申(shen)報(bao)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(ying)當建立健全(quan)安全(quan)管(guan)理制度,負(fu)責本單位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(quan)保(bao)護工作(zuo)。

  第十四條 對(dui)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中(zhong)發(fa)生(sheng)的(de)案件,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(nei)向當地縣(xian)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(fu)公安機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(du)和危害社(she)會公共安全的(de)其他有害數(shu)據的(de)防治研究工(gong)作,由公安部歸(gui)口管(guan)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。具體辦法由(you)公安(an)部(bu)會同有關(guan)部(bu)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(ji)關對(dui)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作(zuo)行使(shi)下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查、指導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(chu)危害(hai)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的違法(fa)犯(fan)罪(zui)案件;

   (三)履行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護工(gong)作的其他監(jian)督(du)職(zhi)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(ji)關發(fa)現(xian)影響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安(an)全(quan)的隱(yin)患時,應(ying)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采取安(an)全(quan)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(an)部在緊急情況(kuang)下,可以就涉及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(quan)的特定事項發(fa)布專項通令(ling)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有(you)下列(lie)行為之一的,由(you)公安機關處以警(jing)告或者(zhe)停機整(zheng)頓:

  (一(yi))違(wei)反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等級保(bao)護制度,危害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的;

  (二)違反(fan)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(bei)案(an)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照規定時(shi)間(jian)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中發生的(de)案件的(de);

  (四)接到(dao)公安(an)機關要(yao)求改(gai)進(jin)安(an)全狀(zhuang)況的通知后,在(zai)限期內(nei)拒(ju)不改(gai)進(jin)的;

  (五)有(you)危(wei)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的其他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(ji)算機機房不符合國家(jia)標(biao)準和國家(jia)其他有(you)關(guan)規定的(de),或者(zhe)在(zai)計(ji)(ji)算機機房附近施工危害計(ji)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,由公安(an)機關(guan)會同有(you)關(guan)單(dan)位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(yun)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,不如實(shi)向海(hai)關(guan)申報的(de)(de),由海(hai)關(guan)依照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(he)國海(hai)關(guan)法》和(he)本(ben)條例以(yi)及其他有關(guan)法律、法規(gui)(gui)的(de)(de)規(gui)(gui)定(ding)處(chu)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(shu)入計算(suan)機病(bing)毒(du)以(yi)(yi)(yi)(yi)(yi)及其他有害數(shu)據危(wei)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的(de),或(huo)者(zhe)未經許可(ke)出售(shou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專(zhuan)用(yong)產品的(de),由公(gong)安機關處以(yi)(yi)(yi)(yi)(yi)警告或(huo)者(zhe)對個人(ren)處以(yi)(yi)(yi)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(yi)(yi)(yi)下的(de)罰款、對單(dan)位處以(yi)(yi)(yi)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(yi)(yi)(yi)下的(de)罰款;有違(wei)(wei)法所得的(de),除予以(yi)(yi)(yi)(yi)(yi)沒收外(wai),可(ke)以(yi)(yi)(yi)(yi)(yi)處以(yi)(yi)(yi)(yi)(yi)違(wei)(wei)法所得1至3倍的(de)罰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(ben)條例(li)的(de)(de)(de)規定(ding),構成違反治(zhi)安管(guan)理(li)行(xing)為的(de)(de)(de),依照(zhao)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治(zhi)安管(guan)理(li)處(chu)罰條例(li)》的(de)(de)(de)有關規定(ding)處(chu)罰;構成犯罪(zui)的(de)(de)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(zhi)或者個(ge)人違反本條(tiao)例的(de)規定,給國家、集體或者他人財產(chan)造成損(sun)失的(de),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(ze)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(dang)事(shi)人對(dui)公安機關依照(zhao)本條例所(suo)作出的具體行政(zheng)行為不服的,可以(yi)依法(fa)申請行政(zheng)復或者提起(qi)行政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的(de)(de)國(guo)家公務員利用職權(quan),索取、收(shou)受賄(hui)賂或(huo)者有其(qi)他違法、失職行為,構成(cheng)犯(fan)罪的(de)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(cheng)犯(fan)罪的(de)(de),給予行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(de)含義(yi):

  計算(suan)機(ji)病毒(du),是指編制(zhi)或者(zhe)(zhe)在計算(suan)機(ji)程序中(zhong)插入(ru)的破壞計算(suan)機(ji)功能(neng)或者(zhe)(zhe)毀壞數據,影(ying)響計算(suan)機(ji)使用,并能(neng)自(zi)我復(fu)制(zhi)的一組計算(suan)機(ji)指令或者(zhe)(zhe)程序代碼(ma)。

  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專用(yong)產品,是指用(yong)于保護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的專用(yong)硬件和(he)軟(ruan)件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保護工作,按照軍隊的有關(guan)法規(gui)執(zhi)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(bu)可以根(gen)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(ben)條例自發(fa)布之日起施(shi)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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