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了推廣普通(tong)話和推行規范漢字,使國家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更好地為經(jing)濟社會(hui)發展服務,根據(ju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法》等法律法規,結合本(ben)省實際,制定本(ben)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適(shi)用于本省行政區(qu)域內的公民、法(fa)人和(he)其他組(zu)織。
第三條 本(ben)規定所稱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,是指普通話和(he)規范漢(han)字(zi)。
普(pu)通話(hua)以北京語音(yin)為標準音(yin),以北方(fang)話(hua)為基(ji)礎方(fang)言(yan),以典范的(de)現代白話(hua)文著作為語法規(gui)范。
規范漢字以經過整(zheng)理、簡(jian)化(hua)并由(you)國家及其有(you)關部門頒布的字表為依據。
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(zheng)府應當加強本行(xing)政(zheng)區(qu)域內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(wen)字(zi)工作的領導。
省人民政府教(jiao)育主管(guan)部(bu)門負責全(quan)省國(guo)家(jia)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的管(guan)理工作,組織實施本規(gui)定。
縣(xian)級(ji)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(fu)民政、文化、信息產業、工(gong)商、廣播電(dian)影(ying)電(dian)視、新(xin)聞出版等部門,在(zai)各自職(zhi)責范圍內做(zuo)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相關工(gong)作。
縣級(ji)以(yi)上人民政府(fu)教育主管部門(men)的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工作(zuo)機構具體(ti)負責本行政區(qu)域內推廣普(pu)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(zi)工作(zuo)。
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通(tong)(tong)用語言文字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(he)社會發(fa)展規劃,結合財力情況安排(pai)專項經費,用于(yu)推廣(guang)普通(tong)(tong)話和(he)推行規范漢(han)字工作。
第六條 每年9月的第(di)三周(zhou)為全省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(han)字宣(xuan)傳周(zhou)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(zu)織有(you)關部門開(kai)展(zhan)宣(xuan)傳教(jiao)育活動(dong)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用漢(han)字、標點(dian)符(fu)號、漢(han)語(yu)拼(pin)音(yin)等,應(ying)當執(zhi)行《現代(dai)漢(han)語(yu)通(tong)用字表》、《簡(jian)化(hua)字總表》、《標點(dian)符(fu)號用法》、《漢(han)語(yu)拼(pin)音(yin)方案》、《漢(han)語(yu)拼(pin)音(yin)正(zheng)詞法基本規(gui)則》、《中(zhong)國(guo)地名(ming)漢(han)語(yu)拼(pin)音(yin)字母拼(pin)寫規(gui)則(漢(han)語(yu)地名(ming)部(bu)分(fen))》等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字的規(gui)范和標準。
第八條 少數(shu)民(min)(min)族語言文(wen)字(zi)的使(shi)用依據(ju)《中(zhong)華人(ren)民(min)(min)共和(he)國憲法(fa)》、《中(zhong)華人(ren)民(min)(min)共和(he)國民(min)(min)族區域(yu)自治法(fa)》以及其他有關(guan)法(fa)律法(fa)規的規定。
第九條 國家機(ji)關工作人員(yuan)在(zai)公務(wu)活動中應當使用(yong)普通話;國家機(ji)關工作人員(yuan)在(zai)公務(wu)活動中確實需(xu)要(yao)使用(yong)方言的,可以使用(yong)方言。
國家機(ji)關的名稱牌、印章、公文、會標、電子屏幕(mu)、門戶網站等應當使(shi)用規(gui)范漢(han)字(zi)。
法律、法規(gui)(gui)另有(you)規(gui)(gui)定的,從其規(gui)(gui)定。
第十條 學校(xiao)及其他教育(yu)機構(gou)在教學、會議、宣傳和其他集體(ti)活動中應當以普通話和規范(fan)漢字為基本用(yong)語用(yong)字。
對外漢(han)語教學應當(dang)教授普通話和規(gui)范漢(han)字(zi)。
學校及(ji)其他教育機構通(tong)過(guo)漢語(yu)文(wen)課程教授普通(tong)話和規范漢字(zi)(zi)。使用(yong)的漢語(yu)文(wen)教材,應當符(fu)合(he)國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的規范和標(biao)準。
法(fa)律、法(fa)規另有規定的(de),從其規定。
第十一條 廣播電(dian)臺、電(dian)視(shi)臺及其網絡音視(shi)頻節(jie)目以普通(tong)話作為播音、節(jie)目主持、采訪的基本用語。
使用方(fang)言播(bo)音(yin)的,應當(dang)經國務院廣(guang)播(bo)電(dian)視(shi)部門或者省廣(guang)播(bo)電(dian)影電(dian)視(shi)部門批準。電(dian)視(shi)臺用方(fang)言播(bo)音(yin)時(shi),應當(dang)在屏幕(mu)上顯示規(gui)范漢字(zi)。
影視(shi)劇的(de)語言應(ying)當以普通話(hua)為(wei)主,影視(shi)屏幕(mu)上的(de)字幕(mu)及其(qi)他公(gong)示性文字,應(ying)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第十二條 漢語(yu)文(wen)出版(ban)的報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版(ban)物、數字出版(ban)物等(deng)出版(ban)物的印刷體報頭(名)、刊名、封面(mian)、內文(wen)等(deng)應當符合國家(jia)通(tong)用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的規范和標準。
漢語(yu)言音像(xiang)制品用語(yu)應當使(shi)用普(pu)通話。戲曲、影視等藝術形式中和(he)出版、教學(xue)中需(xu)要(yao)使(shi)用方言的除(chu)外。
第十三條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(tong)話為(wei)基本服務用(yong)語(yu)。
公共服務行業的(de)名稱(cheng)牌(pai)、指示牌(pai)、標志牌(pai)、公文(wen)、印章、票據、報表(biao)、說明(ming)書、電(dian)子屏幕、宣(xuan)傳材料等,應(ying)當使(shi)用規范(fan)漢(han)字(zi)。
本規(gui)定所稱的(de)(de)公共服(fu)務行(xing)業,是指(zhi)商(shang)業、郵政(zheng)、通(tong)信、文化、餐飲、娛樂、鐵路(lu)、交(jiao)通(tong)、民航、旅游、銀(yin)行(xing)、保險、醫療以及其他(ta)直接面向(xiang)公眾服(fu)務的(de)(de)行(xing)業。
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和(he)設施用字(zi)(zi)應當符合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(zi)的規范和(he)標準。
各類(lei)標志牌標注山、河、湖、海(hai)等自然地(di)理實體(ti)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(cheng),行(xing)政區劃(hua)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(cheng),居民(min)地(di)和路、街、巷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(cheng),具(ju)有地(di)名(ming)(ming)意義的(de)建(jian)筑物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(cheng)應(ying)當使(shi)用規范漢字和漢語(yu)拼(pin)音,漢語(yu)拼(pin)音拼(pin)寫方(fang)法(fa)按(an)照(zhao)《漢語(yu)拼(pin)音方(fang)案》、《中國地(di)名(ming)(ming)漢語(yu)拼(pin)音字母拼(pin)寫規則(漢語(yu)地(di)名(ming)(ming)部(bu)分)》拼(pin)寫,嚴(yan)禁使(shi)用外文拼(pin)寫。
各類(lei)標志(zhi)牌標注站名、橋名、風景名勝(sheng)、文物古跡、紀念(nian)地、游覽地等公共場所(suo)、設施名稱應(ying)當(dang)使用規范漢字。
第十五條 企(qi)業(ye)名稱、商品名稱的(de)用(yong)(yong)(yong)語(yu)(yu)(yu)用(yong)(yong)(yong)字(zi)(zi)應(ying)當以國家(jia)通(tong)用(yong)(yong)(yong)語(yu)(yu)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為(wei)基(ji)本用(yong)(yong)(yong)語(yu)(yu)(yu)用(yong)(yong)(yong)字(zi)(zi)。不(bu)得使用(yong)(yong)(yong)繁體字(zi)(zi)和已(yi)經(jing)廢(fei)止的(de)異體字(zi)(zi)、簡化字(zi)(zi)。需要使用(yong)(yong)(yong)外(wai)(wai)國語(yu)(yu)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的(de),應(ying)當采用(yong)(yong)(yong)國家(jia)通(tong)用(yong)(yong)(yong)語(yu)(yu)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為(wei)主,外(wai)(wai)國語(yu)(yu)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為(wei)輔的(de)形式,嚴禁(jin)單獨(du)使用(yong)(yong)(yong)外(wai)(wai)國語(yu)(yu)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。
在境內銷(xiao)售的商品的包裝、標(biao)志、說(shuo)明等應當(dang)以(yi)規范漢字為(wei)基本用字。在境外銷(xiao)售的商品的包裝、標(biao)志、說(shuo)明等確需使用繁體字的,可(ke)以(yi)按照(zhao)有(you)關規定使用繁體字。
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,從(cong)其(qi)規定。
第十六條 廣告的用語用字應當符合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。
第十七條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(chan)品(pin)中使用(yong)的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字應(ying)當符合國(guo)家的規(gui)范和標準。
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(de),可以保(bao)留或者(zhe)使用繁體字(zi)、異體字(zi):
(一)風景名勝(sheng)、文物古跡;
(二)歷史名(ming)人、革命(ming)先烈的手跡;
(三)姓氏中的(de)異體字;
(四)書(shu)法、篆刻等(deng)藝術(shu)作品;
(五)題詞和招(zhao)牌(pai)的手(shou)書(shu)字;
(六)已(yi)注冊(ce)的商標用字(zi);
(七)出版(ban)、教學、研(yan)究中需(xu)要使(shi)用的;
(八)涉(she)及(ji)港澳臺與華僑事(shi)務需要使用的;
(九)經(jing)國務院(yuan)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。
老(lao)字(zi)(zi)號牌匾、手書招牌使用繁體字(zi)(zi)和異體字(zi)(zi)的,應當(dang)在適當(dang)位置設置使用規范(fan)漢字(zi)(zi)的副牌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(jiao)育(yu)主管部門應當將使用普通話和規范(fan)漢字的要求,納(na)入(ru)各級各類學(xue)校和教(jiao)育(yu)機構教(jiao)育(yu)教(jiao)學(xue)質量監測機制和綜合評估體系。
第二十條 公共服務行業的(de)主管部門應當將使用普(pu)通話和(he)規范漢字的(de)要(yao)求納入(ru)行業管理(li)規范,作(zuo)為單位和(he)個人評先評優的(de)依據(ju)。
對(dui)不(bu)符合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規范和標準的,由其行業(ye)主管部門予(yu)以批評教育(yu),督促改正。
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應當定期對本(ben)行(xing)政(zheng)區域內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的(de)使用(yong)情況(kuang)進行(xing)檢查評估,檢查評估結果向社(she)會(hui)公布。
檢查評估的標準和(he)具(ju)體(ti)實施辦法由(you)省教(jiao)育主(zhu)管部門另行制定,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。
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下列領域(yu)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進行監督檢查,語(yu)言文字工作(zuo)機構予以協助和指導:
(一)黨政機關的用語用字(zi);
(二)學校及(ji)其(qi)他教育機構(gou)的用語用字;
(三)廣播(bo)、電影(ying)、電視(shi)、音(yin)視(shi)頻網(wang)站及舞臺表演的用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字;
(四)報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版物(wu)、數字出版物(wu)等公開發行(xing)的(de)出版物(wu)的(de)用語用字;
(五)本省產品的(de)包裝(zhuang)、說明(ming)書的(de)用字;
(六)公共(gong)場(chang)所、地名的用字;
(七)企業(ye)名(ming)稱、商品(pin)名(ming)稱的用語用字;
(八(ba))其(qi)他行業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。
對(dui)前述(shu)事(shi)項(xiang)不符(fu)合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(zi)規范和標(biao)準的,予以(yi)批(pi)評教育并(bing)督促其(qi)改正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(shang)人(ren)民政府教育(yu)主(zhu)管部門的(de)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接到(dao)違反(fan)本規定(ding)的(de)舉報或(huo)者投訴,應(ying)當及時書面轉(zhuan)告有關主(zhu)管部門;有關主(zhu)管部門接到(dao)書面轉(zhuan)告后(hou),應(ying)當依(yi)照本規定(ding)有關條款進行(xing)核實處理(li)。
第二十四條 以普(pu)通(tong)話(hua)(hua)為工(gong)(gong)作語言(yan)的(de)(de)播音員(yuan)、節目主(zhu)持人(ren)、影(ying)視話(hua)(hua)劇(ju)演員(yuan)、配音演員(yuan)、教師、國家機關工(gong)(gong)作人(ren)員(yuan)以及公共服務行業的(de)(de)廣(guang)播員(yuan)、導(dao)游員(yuan)、解(jie)說員(yuan)等人(ren)員(yuan),應(ying)當具備說普(pu)通(tong)話(hua)(hua)的(de)(de)能力并在工(gong)(gong)作中使(shi)用普(pu)通(tong)話(hua)(hua),其普(pu)通(tong)話(hua)(hua)水(shui)平應(ying)當達到國家或者有關部(bu)門規定的(de)(de)等級(ji)要求。
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由省(sheng)語言文字工作機(ji)構組織實施。
第二十五條 公共(gong)服(fu)務(wu)行業(ye)、公共(gong)服(fu)務(wu)場所和設施(shi)用字,有(you)文字缺損時,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拆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廣告(gao)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不符合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規(gui)范和標準的(de)(de)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(gao)法(fa)》、《廣告(gao)語(yu)言文字管理(li)暫行規(gui)定》的(de)(de)規(gui)定執行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(de),由教育(yu)主(zhu)管(guan)部門責(ze)令(ling)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(de),予以警告,并通報批評。
第二十八條 違(wei)反本規定(ding)第(di)十一條(tiao)、第(di)十二條(tiao)、第(di)十七條(tiao)規定(ding)的,由(you)廣(guang)播電影電視(shi)、新聞出版、信(xin)息產業(ye)等主(zhu)管(guan)部(bu)門(men)責(ze)令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,予(yu)(yu)以警告,并由(you)有關部(bu)門(men)依法對直接負責(ze)的主(zhu)管(guan)人員和其他直接責(ze)任人員給予(yu)(yu)處(chu)分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(gui)定第(di)十四條的(de),由(you)民(min)政主管部門(men)責令限期(qi)改正;拒(ju)不改正的(de),依法予以行政處(chu)罰。
第三十條 違反(fan)本規(gui)定第十五條的(de),由工商主管部門(men)責(ze)令限期改正;拒不(bu)改正的(de),依法予以行(xing)政處罰(fa)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語言文(wen)字工作機(ji)構及其工作人員(yuan)違反本規(gui)定,濫用(yong)職權、玩忽(hu)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(xian)期改正,對直(zhi)(zhi)接負責的主管人員(yuan)和其他直(zhi)(zhi)接責任人員(yuan)依法給予處分。
(來源(yuan):廣東省(sheng)人民政府網站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