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職院〔2016〕19號
關(guan)于(yu)印(yin)發(fa)《深圳職業技術學(xue)院學(xue)生(sheng)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》的通(tong)知
學校各單位:
《深圳職(zhi)業技(ji)術學院學生(sheng)創意創業園管理(li)辦(ban)法》已經學校研究通(tong)過,現予(yu)印發,請遵照執(zhi)行。
深圳(zhen)職業技術學(xue)院
2016年2月(yue)3日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
一、總 則
第一(yi)條 為培養大學生創新(xin)創業(ye)精神(shen),提高創新(xin)創業(ye)能力,學校(xiao)創建學生創意創業(ye)園(以下簡稱“創業(ye)園”)。為保證創業(ye)園各項工作有序(xu)開展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創(chuang)業園在學校學生創(chuang)業教育工作領導(dao)小組領導(dao)下,以“保障公(gong)平、兼(jian)顧效率、協調指導(dao)、服(fu)務為先”為原則,努(nu)力建設高效務實的創(chuang)業孵化平臺。
第(di)三(san)條 創業(ye)園是學(xue)生創業(ye)實(shi)踐基(ji)地,也是學(xue)校創業(ye)教(jiao)育基(ji)地,具(ju)有孵化(hua)器功能(neng)。通過提供基(ji)本(ben)場地和孵化(hua)服(fu)務,充分(fen)發揮大(da)學(xue)生創業(ye)主體(ti)作用,培(pei)養(yang)具(ju)有創新(xin)精神和創業(ye)能(neng)力的復合型人才。
二、組織機構及職責
第四條 學校授(shou)權創業(ye)學院(yuan)對創業(ye)園進(jin)行管理,其(qi)主要職責有:
1.制(zhi)定創業園(yuan)管理制(zhi)度(du),全面負責(ze)創業園(yuan)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2.組(zu)織創業(ye)園入(ru)園申報及項目(mu)評審工作,并與入(ru)園項目(mu)簽訂(ding)協議。
3.組織和協調(diao)學生開展創(chuang)業實踐活動(dong)。
4.管理和(he)維護創業(ye)園(yuan)公共財(cai)產(chan)。
5.委(wei)托第(di)三方服務機構為創業(ye)園入駐企業(ye)提供包括工商注冊、財稅代理、政策咨詢(xun)、創業(ye)指導(dao)和課(ke)程(cheng)培訓(xun)等孵化(hua)服務,創業(ye)學院對其進行評價和監督。
6.負責創業(ye)園的對外(wai)宣傳與推廣工作(zuo)。
三、創業園管理
第五條 創業園(yuan)申報入駐條件
1.創業(ye)項目較為成(cheng)(cheng)熟,具有一定科技含量(liang)、創新性(xing)和較好市場前景。鼓(gu)勵具有發(fa)明專利(li)、科研成(cheng)(cheng)果及各(ge)類創新創業(ye)大賽中成(cheng)(cheng)績優(you)秀的團隊申(shen)報入駐。
2.創業(ye)(ye)項目負(fu)責人須為我校(xiao)全(quan)日制(zhi)在校(xiao)生(sheng)或應屆畢業(ye)(ye)生(sheng),創業(ye)(ye)項目的經營者具有(you)較高的素養和(he)良(liang)好的品(pin)格,懂政策(ce)、重信譽、有(you)一定經營能力,并自愿接(jie)受學校(xiao)管理(li)。
3.創業項(xiang)目負責人(ren)應具備一(yi)定的(de)項(xiang)目啟動(dong)資金和風險承擔能力(li),并須取得家長或監護(hu)人(ren)同意。
4.凡有違法犯罪(zui)記錄及個(ge)人征(zheng)信記錄不(bu)良者,不(bu)具備申報(bao)資格。
第六條 入園程序及要(yao)求
1.提交申請材(cai)料。材(cai)料清(qing)單(dan)如下:
(1)項目申報(bao)書;
(2)項(xiang)目商業計劃書;
(3)項目負責人個人征信記錄材(cai)料;
(4)項目所(suo)有股東簡(jian)歷(li)及(ji)身份證復印件,在校生及(ji)應屆畢業生需(xu)提供學生證復印件。
2.創業學(xue)院做(zuo)申報資格審查(cha)。
3.專家評審(shen)委員會做項目評審(shen)。
4.評審結果上報學校審批。
5.通過(guo)審(shen)批的(de)項目簽署(shu)創業園(yuan)入駐協議。
6.繳納經營場地配套(tao)設施及水電費押金兩千元。
7.簽訂入園協(xie)議后須(xu)在(zai)(zai)15個(ge)工作日內完成公司(si)工商注冊,且公司(si)應由全日制在(zai)(zai)校生擔任法定代表人;非在(zai)(zai)校生入股(gu)比(bi)例總計不(bu)得超過30%,且須(xu)向創業(ye)學院(yuan)報備。
第(di)七條(tiao) 入(ru)駐企(qi)業(ye)的權(quan)利和義務
1.入駐企(qi)業最高可獲24個月的經(jing)營場地免費使(shi)用權。
2.園區每6個月(yue)進行(xing)一(yi)次成長性評估(gu),評估(gu)通過的(de)企業可繼續孵化;孵化期間可獲園區提供的(de)孵化服務。
3.入駐企業(ye)以6個月為(wei)周期(qi)可獲(huo)(huo)得(de)學校創業(ye)基金(jin)資助,同時獲(huo)(huo)得(de)園區配套孵化服務。
4.入(ru)駐(zhu)企(qi)業接受園區第三方服務機構統一財(cai)稅管(guan)理(li),企(qi)業成員須遵守園區各項管(guan)理(li)規定,積極參與各項公共活(huo)動。
5.入駐(zhu)企業須參與企業成長計劃,詳見附件一。
第(di)八條 運行(xing)管(guan)理
1.學校對批(pi)準入駐創業(ye)園企業(ye)一律采取合同制方式進行管理,入駐企業(ye)自主經營、自負(fu)盈虧、獨(du)立承擔風險(xian)與法律責任。
2.創業(ye)園為入駐企業(ye)提供(gong)經營場地(di)及(ji)配套(tao)設施,并按照(zhao)學(xue)校統一(yi)規(gui)定收取相關維護(hu)費(fei)用。
3.入駐企業(ye)(ye)孵化(hua)(hua)期內,出現改變企業(ye)(ye)性(xing)質、經營(ying)內容、法定(ding)代(dai)表人(ren)、提(ti)前(qian)中止創業(ye)(ye)孵化(hua)(hua)等(deng)情況,企業(ye)(ye)法定(ding)代(dai)表人(ren)須提(ti)前(qian)15天提(ti)交報(bao)告,經創業(ye)(ye)學(xue)院(yuan)審核批(pi)準后,方可(ke)變更。對違反國家、學(xue)校(xiao)有(you)關(guan)規定(ding)的企業(ye)(ye),學(xue)校(xiao)將要求其(qi)退出園區。
第九條 園(yuan)區管(guan)理
1.入駐企業須在(zai)協議指(zhi)定區域內經營,不得占用公共區域。
2.入駐(zhu)企業的裝(zhuang)修方案、廣(guang)告內容須經創業學(xue)院(yuan)批準方可實(shi)施,不得擅自對園區既定格局進行改(gai)造,不得破壞(huai)園區整體規劃(hua)。
3.入駐企業在(zai)園內舉行活動,須(xu)至少提前三(san)天向創業學院(yuan)申請,如(ru)有校(xiao)外人員參加,須(xu)提前一周申請。
4.入駐企業(ye)應(ying)主(zhu)動配合各項管理工作(zuo),包括準時(shi)出席(xi)工作(zuo)會議和檢(jian)查考核等。對(dui)于無故曠會、拒檢(jian)等情(qing)況,創業(ye)學(xue)院有權采(cai)取(qu)相應(ying)措施,直至勒(le)令退園。
第十條 安全管理
1.入(ru)駐企業要嚴格履行《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創意(yi)創業園消防(fang)安(an)全管理規定(ding)》的相關要求,強(qiang)化安(an)全意(yi)識(shi),共同維護園區的安(an)全環境。
2.入(ru)駐企(qi)業(ye)必須做到離開(kai)時鎖門關窗,斷水(shui)斷電。
3.園區內禁(jin)止入駐企業任何人員(yuan)留宿(su)。
4.園(yuan)區內不得飼養寵物。
5.園區內禁(jin)止(zhi)烹飪活動。
第十一條 入駐(zhu)企業的(de)考(kao)核
創業(ye)學院每6個(ge)月對(dui)入駐企業(ye)進行一(yi)次(ci)成長性評(ping)估(gu),主要包括“成長計(ji)劃(hua)考核、經營狀況(kuang)評(ping)估(gu)以及園區管理考核”三部分。
1.成(cheng)長(chang)計劃(hua)考核
入駐企(qi)(qi)業須在每6個月孵化期(qi)內完(wan)成(cheng)成(cheng)長計劃15學分(fen);未完(wan)成(cheng)者,視為考核不(bu)合格,該企(qi)(qi)業退出(chu)創(chuang)業園(yuan),詳(xiang)見附件一《企(qi)(qi)業家成(cheng)長計劃》。
2.經營(ying)狀況評估
(1)入駐企(qi)業以6個月為周期向評審小組提交第三方機構出具的(de)財務(wu)報(bao)表(biao)、納稅記錄,以及業務(wu)合同(復印件)等相關佐證(zheng)材料。
(2)入駐企(qi)業須參加(jia)成(cheng)長性(xing)評(ping)估現場答辯會,闡(chan)述項目(mu)的經營狀況和孵化水(shui)準,由評(ping)審小組(zu)結合上(shang)述財務(wu)報告等(deng)佐證材料(liao)進(jin)行客觀公正的評(ping)分。
(3)經(jing)評(ping)估(gu),對于經(jing)營狀況不(bu)理想、成長性不(bu)足、盈利能力欠(qian)缺或基本處于停滯狀態(tai)的企業(ye),終(zhong)止孵化,退出創(chuang)業(ye)園。
3.園(yuan)區管(guan)理考核
園區管理(li)考(kao)核主要由考(kao)勤(qin)管理(li)和日常管理(li)兩部分組成(cheng)。
考(kao)(kao)核(he)采取(qu)(qu)扣(kou)分(fen)制,即(ji)入駐(zhu)企(qi)(qi)業均具(ju)有15分(fen)基礎分(fen),考(kao)(kao)核(he)根據其一個周期的(de)日(ri)常(chang)考(kao)(kao)勤、違規記錄、無故缺(que)席(xi)等行為表現予(yu)以扣(kou)分(fen),扣(kou)完即(ji)止(zhi)(zhi)。其中,日(ri)常(chang)考(kao)(kao)勤缺(que)席(xi)1次扣(kou)1分(fen),違規警告1次扣(kou)5分(fen),園(yuan)區會(hui)議缺(que)席(xi)1次扣(kou)5分(fen)、遲(chi)到扣(kou)2分(fen)。基礎分(fen)扣(kou)完的(de)入駐(zhu)企(qi)(qi)業直接(jie)視為取(qu)(qu)消考(kao)(kao)核(he)資(zi)格,當即(ji)終(zhong)止(zhi)(zhi)孵(fu)化(hua),退出創(chuang)業園(yuan)。
(1)考勤管理
入駐企業(ye)(ye)在(zai)孵(fu)期間,除國(guo)家(jia)法定假期和節假日外,正(zheng)常的工(gong)作(zuo)日早(zao)上9:00~9:30需到(dao)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意(yi)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業(ye)(ye)園(yuan)管(guan)理(li)辦(ban)公(gong)室考勤。企業(ye)(ye)如有(you)正(zheng)常的外出活動無(wu)法準時開門(men)營業(ye)(ye)須提(ti)前(qian)一(yi)天(tian)申請(qing),事后到(dao)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意(yi)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業(ye)(ye)園(yuan)管(guan)理(li)辦(ban)公(gong)室補登記,沒(mei)有(you)提(ti)前(qian)申請(qing)則視為缺勤。
凡出(chu)(chu)現違(wei)規(gui)(gui)行為者,由(you)創(chuang)業學院發(fa)(fa)出(chu)(chu)違(wei)規(gui)(gui)警告,并(bing)下(xia)(xia)發(fa)(fa)《深職院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園(yuan)違(wei)規(gui)(gui)處理告知(zhi)書》,責(ze)令整改(gai),累計達(da)到三(san)次者,創(chuang)業學院將下(xia)(xia)發(fa)(fa)《退出(chu)(chu)園(yuan)區通知(zhi)書》,該(gai)企業退出(chu)(chu)創(chuang)業園(yuan)。
(2)日常管理
入駐企(qi)業出現下(xia)列情況之一者,一經查實創業學(xue)院將下(xia)發《退(tui)出園(yuan)區通知書》,該(gai)企(qi)業退(tui)出創業園(yuan)。
項(xiang)(xiang)目入園后,未(wei)按要求在園區內開展工作,項(xiang)(xiang)目長期處于(yu)停(ting)頓狀態,致(zhi)使寫(xie)字(zi)間超過10個工作日處于(yu)空置(zhi)或關閉狀態者;
未能(neng)按時向(xiang)創業學院(yuan)上報相關材料,或所報材料內容不真實,通(tong)過(guo)整改無效者(zhe);
入駐企(qi)業出現重(zhong)大安全(quan)事故者(zhe);
入駐(zhu)企業負責人違法(fa)或違反校(xiao)紀校(xiao)規受紀律處分者;
超出業(ye)務規(gui)定范圍,從事與申報經營內(nei)容(rong)無關的商業(ye)活動或其他(ta)違(wei)規(gui)商業(ye)活動者(zhe);
不按規定時(shi)間繳納應(ying)繳費用者,
不(bu)適宜在創業園繼(ji)續孵化(hua)的(de)其(qi)他情況。
4.評估(gu)指標體(ti)系
評估指標
孵化階段 |
創業
實踐教育 |
經營狀況 |
園區管理考核 |
財務指標 |
一階
(1-6個月) |
15分 |
完成企劃書、產生業績 |
5分及以上 |
有現金流
簽訂訂單 |
二階
(7-12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D+MK、
財務收支平衡 |
5分及以上 |
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三階
(13-18個月) |
15分 |
完善MD+MK、
實現盈利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四階
(19-24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G、
穩定增長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*MD主(zhu)要(yao)指(zhi)商品(pin)開發(fa),MK主(zhu)要(yao)指(zhi)市場渠(qu)道開發(fa),MG主(zhu)要(yao)指(zhi)經(jing)營管(guan)理技能。
第(di)十二條 退出(chu)創(chuang)業園
1.入駐企(qi)業進駐時間原則(ze)上不超過24個月,協議期(qi)滿統一辦(ban)理退園(yuan)手續。
2.入駐企業半(ban)年(nian)度成(cheng)長性評估未達標者,退出創業園。
3.入(ru)駐企(qi)業(ye)違反園區管(guan)理規定,收到(dao)創(chuang)業(ye)學(xue)院發放的《退出(chu)園區通知(zhi)書》,則該(gai)企(qi)業(ye)退出(chu)創(chuang)業(ye)園。
4.入駐企(qi)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非我校(xiao)在校(xiao)生或(huo)應屆畢業生時(shi)(shi),應主(zhu)動提出退(tui)園(yuan)申請,及時(shi)(shi)辦(ban)理退(tui)出手續。
四、附 則
第十三條 本辦(ban)法適(shi)用范圍為深圳職業技術學(xue)院在校生(sheng)及學(xue)生(sheng)創意創業園(yuan)入駐企業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(zi)發(fa)布(bu)之日起(qi)施行。
第十五條 學校學生創業工作(zuo)領導小組授權創業學院負責解(jie)釋本辦(ban)法。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
2016年2月3日(ri)
深圳職(zhi)業技術學院院長辦公室 2016年2月3日印發